7月3日,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介绍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的总体情况。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在会上介绍,交叉执行是人民法院针对执行难问题,依法探索出的新方法。在开展交叉执行工作过程中,要坚持必要性原则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确立了执行管辖的一般原则,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该条规定精神,确定执行案件管辖法院。但是,发现因不当干预、消极执行、执行法院力量不足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长期未有效推进,或者因多案存在关联,集中办理更有利于执行,或者因执行案件疑难复杂需要上级法院协调、其他法院配合的,可依法开展交叉执行。(李佳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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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。刘某不服,提出上诉,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[详细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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